大连汇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所实施的所有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五条 拍卖范围
(一)实行公开拍卖处理的公物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流通的商品(物品),具体包括:
1、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及依法追回不返还的赃物。
2、航空、航运、铁路、邮政等部门所获得的无主货物。
3、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需处理的抵押品和理赔后回收的物品;各典当行的"死典"物品;司法机关、仲裁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后需要变价处理的物品或抵押品。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及变卖的物品。
5、执法机关、文物管理单位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需变价出售的邮票及各类文物。
6、政府公务员在公务效和外事活动中接受馈赠按规定交公的礼品。
对大宗商品、主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首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粮油和鲜活商品可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就地拍卖。
对罚没物品中走私汽车和禁止出口的公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实行公开拍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六条 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提出的拍卖标的的有关文件和物品要进行详细的核实,经核实符合拍卖条件的,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委托协议书》。
第九条 有底价拍卖的,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人必须约定拍卖底价,国有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评估部门评估,确定拍卖底价,对于该拍卖底价,拍卖人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办委托手续。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如果委托人没有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应在拍卖前将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及其权属证明文件和相应有关资料交付拍卖人,拍卖人应妥善保管。在此期间,除因拍卖人的过错引起的上述物品的灭失,拍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日七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十四条 拍卖人在举办拍卖活动前,应当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竞买的单位,应向拍卖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等,同时拍卖人应与竞买人签订《竞买须知协议书》。个人参加竞买的应提交以本人名义在银行的存款证明或资料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六条 竞买人有权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有权查阅、查验拍卖标的有关拍卖资料,如果竞买人因未进行上述行为产生问题,责任由竞买人自己承担。
第十七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会前宣布《竞买人须知》、《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有保留价的,应在拍卖前宣布本次拍卖为有底价拍卖。
第十八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九条 竞买人出价低于拍卖底价或低于加价幅度时该出价无效,拍卖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及拍卖现场情况调整加价幅度。
第二十条 竞买人出价,无人再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落槌认可后,拍卖成交,该竞买人应当场填写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应付给拍卖人5%佣金,如拍卖标的的金额较大,佣金的比例由委托人、买受人、拍卖人相互约定。艺术品拍卖,佣金为10%。
第二十三条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保管、运输、仓储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明变更手续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拍卖人只负责提供拍卖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特殊要求,拍卖物经两次以上变更底价仍不能拍卖成交的,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拍卖企业做出无底价拍卖。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有下列情形的,拍卖应当中止或终结:
(一)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司法、仲裁机关发生中止或终结拍卖书面通知或司法、仲裁机关确定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处分权的;
(二)委托人确有理由申请中止或终结拍卖程序,并经拍卖人同意的;
(三)无人报价竞买的;
(四)出现不可抗力使拍卖不能进行的;
拍卖终结后,委托人现行委托拍卖的,应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细则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千百万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三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示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大连汇丰拍卖有限公司